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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存五大问题超时加班普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2:07 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 梁虹

  据新华社北京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表示,直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五大症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从检查情况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报告建议: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

  一些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工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个别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些地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一些国有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还很突出,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拖欠后恶意逃匿。

  报告建议: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督促企业在效益增长的同时提高劳动者工资。

  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

  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不发工资。

  报告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定额标准的管理,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督促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严肃查处迫使劳动者超时加班、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

  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一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采取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

  报告建议: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抓紧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参保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软弱,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许多地方仅能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没有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对已经查处的案件惩处力度不够,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

  报告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日常监察制度,定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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