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牛村‘6·18’爆炸案”后续:主犯郭亮喜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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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4:22 山西晚报 | |||||||||
本报12月29日讯(记者霍雪飞通讯员李刚)今日上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盂县牛村“6·18”爆炸案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对导致牛村民宅爆炸的郭亮喜等5名嫌犯分别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去年至今年期间,被告郭亮喜多次在自家房后制造炸药,还与被告白维明、李林峰、柴海军多次买卖炸药及雷管,犯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
法院经审理查明,主犯郭亮喜非法制造炸药115千克、非法买卖炸药290千克、雷管3300枚、非法储存炸药221千克、雷管900枚,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白维民、李林峰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8年;从犯赵香荷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柴海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同时,因7名原告向法院附带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定,郭亮喜、赵香荷、白维明3名被告共同赔偿7名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6.9万余元。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