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二手房买来“凶宅”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5:00 东南快报 | |||||||||
张先生高高兴兴买了一间价格实惠的二手房,入住后竟得知房内曾因煤气爆炸死过两人。从此,他一想到爆炸惨案就毛骨悚然,恶梦连连。无奈,他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认为卖家隐瞒“凶宅”事实,违背了公序良俗。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房屋,既然房屋质量过关能正常使用,就不违背公序良俗,故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
2004年8月26日,广州市民张先生在某房产中介公司见证下,与方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约,约定张先生以88000元买下了方某位于白云区广花四路棠新北街的一处4楼房屋。房子价钱便宜,条件优惠,张先生很满意,高高兴兴按约付款后,便安家落户。 当年12月,张先生在与邻里聊天时突然得知,该房曾经在2004年6月8日凌晨发生煤气罐爆炸事件,屋内两人被炸死。张先生脸“刷”一下白了:死过人的房子,太不吉利了!随后的几天,张先生一想到房内曾发生过的惨剧,经常不是失眠就是恶梦连连。 张先生感到,这个“凶宅”真是住不下去了,便找方某讨说法。 方某承认房屋确实曾发生爆炸事件,但认为报纸都已经就煤气爆炸死人的消息作了报道,周边的人都知道,他没有刻意隐瞒事实。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88000元及赔偿包括中介费、税费等在内的损失41656元。 在法庭上,方先生连连喊冤。他表示,该房屋确实曾发生纵火事件,但他在放盘时已将这些情况告知中介公司,不清楚中介公司有没有告诉张先生,而且,报纸曾就该房屋发生意外的事进行了报道,周边的人都知道,他并未刻意隐瞒事实。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张先生也没有向他询问过房屋是否曾发生过不正常的事。 对于张先生认为方先生未告知其房屋因发生煤气罐爆炸致人死亡的事实违反公序良俗的意见,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公序良俗的作用在于弥补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的不足,从而规范社会行为,但衡量公序良俗的标准同样不得随意扩大,方先生的未告知行为不足以构成违反公序良俗,故法院对张先生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