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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劳动法》尚有五症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5:3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为此提出相应建议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直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五大症结: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最低工资未全面执行、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等,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何鲁丽说,特别是在建筑、轻工、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最主要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

  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

  何鲁丽在报告中表示,从检查情况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

  报告显示:

  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报告建议:

  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明确用人单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

  最低工资制未全面执行

  何鲁丽表示,一些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些地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

  报告显示:

  一些国有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还很突出,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拖欠后恶意逃匿。

  报告建议: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督促企业在效益增长的同时提高劳动者工资。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要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要研究制定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制度。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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