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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送给你的东西有可能得不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5:39 都市快报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丈夫把自己婚前买的房子送给妻子。丈夫事后反悔,妻子告上法院。昨天,萧山法院判决,房子没有正式过户前,丈夫可以改变主意。

  前夫黄某今年35岁,有一套父母为他买的房子,2000年3月,与贺女士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今年10月9日,两人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共八项条款,其中一条涉及房产处置。该条款说,目前双方居住的房子虽然是丈夫婚前买的,但考虑到离婚后女儿归妻子抚养,丈夫决定把房子赠与妻子。

  办了离婚手续后,前妻催着前夫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前夫反悔了。他说自己做生意蚀了本,还欠着20多万元债,现在改变主意了,不想送房子了。

  前妻起诉到萧山法院,要求前夫履行协议离婚时的赠房承诺。与此同时,前夫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当时协议离婚时的赠与条款。

  前夫黄先生说,离婚协议是妻子打印好拿给他的,当时他没看明白就签了名。离了婚,才发现协议里还有赠与房产一项。房子产权现在还没过户,按《合同法》规定,赠与行为没完成前,他有权收回房子。

  贺女士在法庭上说:“我一个弱女子,还要抚养幼女,如果没有赠房这一条,我怎么会同意离婚?”而且从保护妇女、儿童出发,房子归她也合情合理。再有,离婚协议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核过的,应该视为政府行为的公证。

  昨天萧山法院的判决说,丈夫虽在协议上说过要赠与房产,但在没办妥正式过户手续前,赠与人有权收回承诺。

  法官解释说,前妻黄女士离婚后要抚养幼女,房子不判给她,有点不近情理。但任何民事纠纷,都要依法处理。前夫签了协议反悔,虽有不诚信的道德瑕疵,但他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房子、车子等不动产,以产权登记转移为准。如果前妻已经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前夫再反悔也没用了。

  法官提醒说,除了早点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对协议及时进行公证,也是预防不守诚信者的办法。《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离婚协议如果需公证,要到专门的公证处办理。婚姻登记部门,虽然是政府机关,但不具备公证职能。”办案法官说。(记者吕明合通讯员萧法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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