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决集体投诉且整改不达标 房地产商不能再建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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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6:23 东方今报 | |||||||||
今报讯昨日,记者从郑州市房管局获悉,2006年1月至3月,郑州市房管局将对全市(含县、县级市、上街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发“资质证书”。其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企业连续亏损濒临破产的;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企业,不予换发“资质证书”。严重拖欠工程款、发生消费者集体投诉未妥善解决以及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相关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改发“暂定资质证书”或者停止其办理新开项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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