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邮诽谤离职员工公司老板被判赔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7:08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新华社广州12月29日电公司员工离职,老板竟然向其他员工发电子邮件诽谤离职员工。离职员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老板告上法庭。此案日前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离职员工刘小姐胜诉,获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 刘小姐原是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一家软件公司的软件工程师,2004年5月中旬合同期满,刘小姐便以母亲生病想回家乡为由辞职。
2004年6月,刘小姐得知她离职后陈某竟通过公司软件系统向全体员工发了一封诽谤她的电子邮件———《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致公司全体同事的公开信》。因此,刘小姐受到了一些朋友和旧同事的冷言冷语。 刘小姐以陈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陈某告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向陈某索赔1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