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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派出所长被“判三缓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7:54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铜川讯(记者胥建礼陈有谋)12月23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印台区原红土派出所所长杨建宇酒后驾车撞死人后逃逸案作出终审判决:杨建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后当事人提出上诉

  7月12日晚9时许,杨建宇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在省道305线将受伤坐在公路上的孙宏伟撞出5.8米远并碾压后驾车逃逸,孙当日抢救无效死亡。11月6日,铜川市印台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建宇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杨建宇提出上诉,提出认定自己肇事逃逸,不符合客观事实。他称当时车辆灯光暗,出事地点无警示标志,自己未发现路中间的被害人,也未察觉将被害人撞死,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同时自己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且孙宏伟的死亡原因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有失公正。

  杨的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杨驾驶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但这责任不在杨建宇;杨案发后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请二审法院从轻、减轻对杨建宇的处罚。

  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铜川市中院审理认为,杨建宇违反交法规定,酒后驾车,当他将被害人孙宏伟碾压后,作为驾驶人员,没有履行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义务,反倒驾车逃逸。对于杨建宇辩解孙的死因,法院认为,杨酒后驾车,将孙宏伟碰撞、碾压,最终致其死亡,责任完全在于杨建宇。法院认为其辩称的驾驶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责任不在杨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此案杨建宇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杨在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杨建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解释改判原因

  铜川市中院副院长郭云龙介绍,使用缓刑是从三个方面去考虑的,首先是杨建宇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次对受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到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申请请求从轻处理;最后,对杨建宇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同时,案发后,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红土镇人大和当地数十名群众联名上书,请求减刑。法院派出工作组进行了充分调查,对杨建宇平时的为人、工作方面的表现也有所考虑。在此基础上,合议庭认为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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