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告别2600年“皇粮国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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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9:12 解放日报 | |||||||||
“赞成 162票;反对 0票;弃权 1票。” “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 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 1958年 6月 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 2006年 1月 1日起废止。
这意味着 9亿中国农民从明年第一天开始,将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 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 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 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 2005年已有近 8亿农民直接受益。 29日表决通过的这个决定,把这项惠农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交税。“如果农民经商、开办企业,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税种,这有利于城乡税制的统一。”(据新华社北京 12月 29日电) 新华社记者 邹声文 田雨 杨维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