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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民工工伤保险1月1日起执行 一级伤残一次性领取10年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9:15 黑龙江日报

  高雷 记者 董云平

  本报29日讯为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农民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哈尔滨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日出台,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介绍,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或外埠农业户口,并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业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以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农民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农民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又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本人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120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9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75个月的本人工资。

  被鉴定为一级至三级伤残的,同时被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依据生活护理等级及年龄不同,发给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本《办法》实施前,一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已经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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