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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还有是否“现场”之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0:18 扬子晚报

  本报讯南京市民王先生开车时突然被交警拦下,被告知在前一个路口违章,须罚款200元再扣3分。王先生认为交警做法涉嫌违规,因此将交警一大队告上了法院。昨天下午,玄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诉讼请求,理由是:交警的做法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现场处罚的规定,交警对王先生违章行为有权作出指认,其执法行为准确无误。

  今年9月21日下午,王先生开车行驶至市车管所交叉路口等红灯时,被交警一大队两
名交警拦下。交警告诉王先生,他在前一个红绿灯路口违章,当时交警没能拦下他,就用对讲机通知他俩拦截王先生并做出处罚。交警于是开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通知书。王先生认为,两位交警认定他闯红灯没有证据,而且,两位交警实施的是非现场处罚,他因此拒绝在罚单上签字。交警遂在罚单上注明其拒签后,将决定书夹在驾驶证中一并交给了王先生。

  法庭上,对王先生的处罚是否属于“现场执法”,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王先生表示,自己被交警拦下后,对方只是说他违章,至于违章的具体项目,对方始终没有说。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在发现类似闯红灯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时,应“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交警对他采取了“非现场处罚”,不符合交通执法规定。一大队交警则表示,因为执勤时往往在发现违规闯红灯车辆的第一时间来不及拦截对方,交警遂采取“呼叫通知下一路口实施拦截”的联合执法行动,拦下后当场对其作出处罚,整个执法过程仍属于交通法规定的“现场执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正在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对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是否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规范,有权进行指认并作出认定,原告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玄民周海燕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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