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犯罪情况公告 是否立案要回告 明年刑侦部门刑事执法公开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1:45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安刚

  本报29日讯今日,记者在省公安厅获悉,为促进刑侦部门刑事执法工作的公开与透明,杜绝或者减少执法过错,省公安厅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推行刑事执法公开化。

  刑事犯罪情况定期公告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要对本地区刑事案件发案、破案情况,一些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众安全感的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和规律特点等市民关心的情况定期公告,一般情况下,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每半年公告一次,市地 级公安局刑侦支队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公告一次,县 区级公安局刑侦大队每两个月或者每季度公告一次。是否立案、移送要回告

  接受案件时,接警人员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收执。决定不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做出移送决定的公安机关承办人应当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案件办理情况短信可查询

  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基本程序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时限表》,向群众公开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和主要时限。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亲属可以凭回执单、告知书、通知书等文书,通过电话、短信息或者直接到受案、立案公安机关查询案件办理情况。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告知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承办人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承办人应当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被害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在第一次询问证人时,承办人应当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