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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索贿为什么有“潜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2:14 财富时报

  这样不靠谱的事情就这样发生了——一个主审法官就那样轻而易举地从当事人那里要了几万块钱,并且还是那样理直 气壮。

  离奇案件的存在理由

  这起荒唐案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

  1992年4月,因联营失败,新乡市化工联合实验厂和新乡市化工研究所发生经济纠纷。官司打到新乡市中级人民 法院,主审法官张其江把实验厂梁卫保叫到办公室说:“现在的行情,100万元以上的官司,需要5万至8万元的活动费。 你拿5万元钱,其他啥也别管了。”

  这是明明白白的索贿。主审法官是在说,5万元包你打赢官司。张其江所说的“现在的行情”,则是指在法院业中的 “潜规则”。即5%至8%的贿赂金,或叫案件胜诉“回扣”,亦很准确。

  根据实验厂计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0多万元,由张其江担任主审法官的案件合议庭,果然如数判决。但经新 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下达的一审判决书上,判决赔偿经济损失为71.7万余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其江找梁卫保要求兑现5万元“活动费”。因为案件还在上诉期,梁卫保给他打了借条。

  2001年12月,案件几经反复,经过再审,仍然维持原判。

  梁卫保申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张其江要求从执行款中扣除实验厂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梁卫保拒 绝了张其江的扣款要求。张其江说:“你不给我钱,我告你。”

  梁卫保说:“这种钱你也敢告?”

  可梁卫保没想到的是,张其江真敢告。法院判决要求向原告张其江偿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滞纳金。

  索贿法官居然打赢了官司。

  梁卫保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了张其江的索贿行为。

  2004年9月14日,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张其江有索贿嫌疑批准逮捕。2005年10月10日,张其 江因犯受贿罪(未遂),被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这一法官索贿胜诉案,应进入中国反腐败教材,成为法院系统反腐败的经典案例,如同耻辱柱一样,矗立在法院门前 ,永志不忘。

  法官的“良知”

  张其江一案绝非个案,若非如此,“潜规则”一语,又从何说起?张其江案所暴露出来的法院系统的腐败情况令人震 惊。有什么样的腐败能比法院系统——这道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防线的腐败更可怕?

  在旧社会,“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如今的“衙门”叫人民法院,那么“有理无钱”者是否就可以放心“ 进来”呢?好像也不尽然。

  据四川在线9月1日转自据新华社郑州8月31日的报道,1992年4月,新乡市

化工联合实验厂清算领导小组负 责人梁卫保因发生经济纠纷,将官司打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其江把梁卫保叫到办公室说:“你拿5万元钱,其 他啥也别管了。”因为厂子已经拿不出现钱,梁卫保就和张其江商量:先给他一套房子作抵押,等将来法院执行过来钱,再以 钱换房。后来,又被迫将那5万元写成“借条”,梁因为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便没有及时兑现那“借款”,张法官到底是法 官,他据此将梁告上法庭,法院也就将张法官“借”给梁的5万元变成了76万元,并开始强制执行。当时梁之所以没有及时 兑现张法官索要的5万元“活动费”,是因为通过打官司可能收回的钱有120万,而实际判下来却只有71万多,结果几经 周折,自己“欠”张法官的倒变成了76万多,那可是额外的付出呵,他会感到有多冤,我们也就没心思去管了,我们要问的 是张法官为何敢公然索贿?

  梁卫保一直将官司打到2000年底,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干预也没改变最初的判决结果,没 想到那71万还没有要回来,这边倒要付出76多万了。当梁卫保由原告成为被告后,尽管梁卫保举出种种证据,证明“借条 ”系张其江利用审判工作之便欺骗所得,但法院既不采信梁卫保、田高霞等人的证词,也不对借条真伪进行调查,就做出判决 并下达通知,逾期将强制执行。这是为什么呢?张法官一语道破天机:“你知道我和红旗区法院院长的关系,你不给我钱,我 去法院告你。”红旗区法院是新乡市法院的下属,“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在这里得到了不折不扣的体现,可我们注意到,最 高人民法院不是还干预过对梁卫保所在厂的判决吗?最高人民法院就不是新乡市中院和河南省高院的上级?其实这大概就是“ 潜规则”了吧——张法官对红旗区法院院长,那是私事公办;最高人民法院对新乡中院和河南高院则是公事公办,二者当然不 能混为一谈。张法官对这种“潜规则”是太清楚了,所以他敢于那么做。既然如此,那么张其江的索贿就肯定不会仅此一次, 那红旗区法院的糊涂判也恐怕不会是“惟一”吧?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我国的司法界离奇故事我们真的不知道还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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