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全面规范养老保险欠费滞纳金收取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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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4:30 江南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吴刚报道:记者昨日从南昌市社保处获悉,省城近日对养老保险欠费的滞纳金收取比例作出调整,全面规 范了滞纳金收取办法。今后,个体参保者在低保期间的欠费可免收滞纳金。 困难单位滞纳金收10%
规范后的滞纳金收取办法明确,对有缴费能力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经审核确系缴费困难 单位,2005年7月1日以后补欠的,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10%收取。特困单位经审核缓缴期间可免收滞纳金,超缓缴期 收取滞纳金的5%。 个体参保欠费三种情况免滞纳金 对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欠费的,在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期间、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及退伍军人待安置分配期 间,若本人要求补交上述时间欠费的免收滞纳金。 “中人”补缴滞纳金收10% 对应按政策规定参保但从未参保缴费的,经审核可以补缴保险费的“中人”以及按“新人新办法”补缴保险费的,按 规定计算滞纳金的10%加收;属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的欠费免收滞纳金,其余期间欠费加收滞纳金的5%。 改制解除关系职工滞纳金有新规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单位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 补缴欠费的免收滞纳金;2005年1月1日以后单位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一年内补缴欠费的免收滞纳金。 未按上述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欠费的,按规定计算的滞纳金5%收取。其他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补 缴欠费时按5%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