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专家视角:司法可接近正义方可亲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5: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刚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何鲁丽在报告中说,目前实行的对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执法检查组建议要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缩短争议处理时间。

  今年是劳动法实施十周年。这十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法制日报》此间披露的一个调查数字表明,东莞市2004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已是1995年的50倍,是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最快的地区。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从1998年到2004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也超过了10倍。此类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拖欠克扣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支付、工伤事故赔偿、企业改制或股权变动引发的纠纷等。劳动纠纷的金额往往不大,但由于让步余地有限,劳资双方矛盾极为尖锐。加之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调、裁、审不但未能很好地定纷止争,还时常成为激化矛盾的催化剂。可以说,劳资矛盾不但已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焦点,更成了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是所谓“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自愿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具有强制性,非经仲裁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只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则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这一体制的本意在于充分利用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规的优势,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但事实上提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大都仍向法院提出诉讼。因为仲裁之后还有司法审理,在仲裁败诉的当事人往往怀着侥幸的心理,或者出于拖累对方当事人的目的而提起诉讼。这么一来,没个一年两载很难等到最终处理结果。当事人尤其是在劳动争议中通常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难以承受此种讼累。另一方面,仲裁程序的前置也使得同一案件经不同机关多次重复审理,于仲裁资源和司法资源上亦是极大的浪费。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便是革除这套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程序。眼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当以推行“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双轨制模式,最为理想。“裁审分轨”照顾到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各自终局”则加快了案件的处理速度,如此程序之下的司法才是“可接近”的司法,如此司法之下的正义才是“可亲近”的正义。(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紫/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