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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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6:11 首都之窗 | |||||||||
12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这意味着9亿中国农民从2006年第一天开始,将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12月29日表决通过的这个决定,把这项惠农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交税。“如果农民经商、开办企业,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税种,这有利于城乡税制的统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