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防范刑讯逼供措施:非法言词证据不能采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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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7:50 国际在线 | |||||||||
新华社石家庄12月30日电(杨守勇、肖俊林)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省法院及公安机关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防范刑讯逼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点提出侦查取证应做到取证主体合法、取证手段合法、取证地点合法、证据形式合法;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起诉的根据,以保障无罪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指导意见》还就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起诉、
将从2006年1月1日试行的《指导意见》还特别要求:“检察机关应加强驻所检察监督,尤其对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监管、提审、还押情况应进行重点监督。”“经查证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依法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