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定刑讯逼供所获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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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02:55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栗占勇 通讯员肖俊林)日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省法院及公安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防范刑讯逼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点提出侦查取证应做到取证主体合法、取证手段合法、取证地点合法、证据形式合法;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起诉的根据,以保障无罪人的合法权益。这项措施将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近年来,省检察院办理了李久明刑讯逼供案等一批出色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今年上半年,他们就如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防范刑讯逼供课题又进行了专题调研,起草了《指导意见》初稿,经与法院、公安机关多次协商达成一致。 《指导意见》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换句话说,就是对刑讯逼供的非法言辞证据,坚决予以排除。《指导意见》还就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规范执法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强调“侦查取证应做到取证主体合法、取证手段合法、取证地点合法、证据形式合法,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起诉的根据。”《指导意见》还特别要求:“检察机关应加强驻所检察监督,尤其对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监管、提审、还押情况应进行重点监督。”“经查证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