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出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06:30 深圳商报 | |||||||||
公安部出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互联网实施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不得侵犯用户通信秘密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徐京跃陈菲)为提高对互联网的管理控制能力,公安部日前出台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规定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实施不得侵
根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监督管理,这些措施主要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防范网络入侵攻击和防范有害垃圾信息传播,以及系统运行时间、用户上网登录时间和网络地址的记录留存等。在依法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规定强调,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要建立安全保护措施管理制度,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和公开用户注册信息。 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不得实施故意破坏措施、擅自改变措施功能和擅自删除、篡改措施运行记录等行为。规定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