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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撞狗漏油罚七万 车主要向路政部门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07:02 扬子晚报

  读者投诉

  苏州市民陈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说,他驱车途经宿淮盐高速公路时不慎撞上一条大黄狗,导致水箱和机油箱底口被撞裂并发生滴漏,结果路政人员要求其赔偿“路产损失费”近七万元钱。

  据陈先生介绍,他27日驾驶蒙迪欧轿车从常熟经宿淮盐高速公路到睢宁办事,下午3点半左右,当车子接近高速公路64K200米处时,不知从哪里突然蹿出一条大黄狗,尽管他采取紧急措施,但车子还是撞了上去。随后,他就看见水箱直往外冒烟,机油指示灯也亮了起来,便急忙将车子停到紧急停靠带上。这时,一位热心过路司机帮他报了警。陈先生下车看到,车子的保险杠被撞得断裂,机油箱和水箱也因撞击不停地往下漏油和水。随后,该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工作人员和交警队民警赶到现场,并分别给他作了询问笔录。陈先生回忆说,两名路政人员将死狗清理走了后,另一名路政人员则提出其车子漏油滴洒,造成路面污染,因而要求他进行赔偿。经测量,油污带长167米、宽1米。路政人员估算了一下,竟要他赔偿近七万元的“路产损失费”。陈先生称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路政部门便找来清障车将车子拖走。

  陈先生说,他后来到路政大队接受处理时,一名工作人员说如果实在凑不够这么多钱,可以通过路政大队向支队打报告申请减免。陈先生也表示同意,可是接下来发生的事却让他怎么也想不明白。当他把写有“因撞狗引起事故”的申请报告交给工作人员时,对方却明确表示,如果他写了事故原因,将不再为其申请费用减免。事后他了解到,高速公路出现一条狗证明路政部门管理不善,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他不但不应该赔偿这笔路面污染费,反而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进行索赔。张凌飞

  调查实录

  针对陈先生的投诉,记者与宿淮盐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取得联系。该队管大队长解释称,路政人员当时是按照每平方米收取400元钱计算的,因此167平方米的油污一共要交66800元钱,但该收费标准实际有误。近日路政大队接到通知,要求宿淮盐高速参照沪宁高速公路进行收费,即每平方米只需要交250元的补偿费。至于陈先生所说的事故是因撞狗引起的,管大队长先是表示高速公路旁边有不少村庄,出现狗可能是庄内人家的,但“即使撞了狗,总不能叫狗赔偿吧”。然而,记者随后再次致电管大队长核实相关情况时,他又称他们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时,并未发现狗的尸体,也没看到血迹,到底是不是有狗闯进高速公路,现在尚无法证实。当事人申请减免赔偿费用,则不需要写明事故原因。

  29日晚,记者又致电宿淮段高速公路交警队值班室了解情况,接电话的胡警官称,27日下午四点左右,他们是从高速公路服务区转接到这个警情的,报警记录称是一辆轿车撞了一条狗而引发事故。出警的是他们队里两位队长,由于正在高速公路上巡逻值班,当时现场勘察的详细情况需要等他们回来才知道。30日上午,记者再次联系上该交警队值班室,民警称两位队长又上路了。记者终于拨通民警所提供的该队孙大队长手机,他让当事人直接前去处理,当追问其是撞了其他车辆还是撞了狗时,他称“撞了一条小狗”。张凌飞

  律师指路

  高速公路上出现此类问题后,相关责任到底该如何认定?当事人是不是就得自认倒霉?记者为此采访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王进律师。他表示,高速公路管理者有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高速行驶的义务,行车者在交纳费用之后,两者就构成了合同关系,如果在使用过程中,高速公路管理者没有保障安全,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向高速公路管理者提起赔偿。针对本案当事人陈先生所表述的情况来看,如果封闭的高速公路上出现狗并且导致了事故,作为管理方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目前双方对有没有狗上路各执一词,王律师指出,不管真正原因是什么,车辆受到外力创伤应该是肯定的。作为路政和交警部门应当也能够查明造成事故的具体原因,作为高速公路的相关管理部门就应当进行调查,明确事故原因,而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就要求索赔。

  最后王律师还表示,陈先生的遭遇也提醒其他司机,万一在高速路上碰到石头、砖块等异物造成事故的,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周建平

  新闻链接

  车撞狗:道路经营者赔28万

  2004年1月,黄某驾驶小客车行驶在北京南六环封闭式高速公路上时,旁边突然冒出一条狗,结果躲避不及与狗相撞,车辆失去控制,与路边隔离带相撞,造成车上两名乘员受伤,黄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认为高速公路管理不善,死者的父母将道路经营者推上了被告席。此案在丰台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为黄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赔偿黄某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8万余元。

  车撞石:管理机构赔20万

  2004年3月,29岁的李某开车经过沪宁高速公路无锡段时,突然被空中落下的大石头砸中,不幸当场身亡。经查,当时有一名醉汉独自晃晃悠悠地骑车上了立交桥,被一块石头绊倒后甚为恼火,停下车二话不说抱起石头就向高速公路抛下去,结果酿成惨祸。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该醉汉无期徒刑,赔偿308910元。受害人家属又把高速公路相关管理部门推上法庭,认为对方理应进行有效的管理,让大石头在立交桥上滞留是严重的不作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路管理方一次性赔偿20万元。

  车撞雨布:公路管理者被判赔

  1997年11月,南京江宁人孙某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在南京禄口机场高速公路上,在19公里+20米处,突然发现前方路口有障碍物,因避让不及,撞上路东护栏,坐在后排的3人被抛出车窗之外,造成1死3伤的恶性事故。经查,该障碍物系一卷红、白、蓝相间的塑料蛇皮雨布,体积为2×1.2×0.38米。交警部门经过勘察认为,孙某驾车系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上的障碍物无法预见,纯属意外事故。本案进入诉讼后,法院认为该路障本应由被告即公路管理者及时排除,结果因疏于巡查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因此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周建平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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