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刑事诉讼中出现刑讯逼供等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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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08:21 河北日报 | |||||||||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指导意见(试行) □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严禁将讯问室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本报讯(通讯员肖逸龙记者周远)日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有关指导意见(试行),严禁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该指导意见将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规范侦查取证行为 指导意见规定,侦查取证应做到取证主体合法、取证手段合法、取证地点合法、证据形式合法,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证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进行,讯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讯问时,应依法客观全面地制作笔录,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及告知事项。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在看守所或者侦查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未在押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在侦查机关(部门)工作场所进行,经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严禁将讯问室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所在市县内有固定居所的,不得在侦查机关或办案点执行监视居住。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发现有刑讯逼供嫌疑要进行核查 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有刑讯逼供嫌疑的,应进行必要的核查。经查证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应向侦查机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需要更换办案人的,侦查机关(部门)应及时更换办案人。对提出的纠正意见侦查机关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通过同级侦查机关进行督促纠正。对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依法查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应首先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对证据合法性有缺陷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通知侦查机关予以纠正。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案卷材料、接受控告举报等,发现有刑讯逼供嫌疑的,应及时核查。经查证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依法查处。 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指导意见规定,法院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客观、公正地审查采信刑事证据。应充分保障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得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对被告人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法院应认真审查,认为有进一步核查必要的,应要求公诉机关予以核查,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认定意见。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