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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言词证据不采信 河北出台防范刑讯逼供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08:5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石家庄12月31日消息 (记者杜震 通讯员肖俊林)河北省院日前联合法院、公安机关出台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防范刑讯逼供的指导意见》,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严防刑讯逼供,依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项措施将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近年来,河北省院办理了李久明刑讯逼供案等一批出色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积
累了丰富的经验;今年上半年,他们就如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防范刑讯逼供课题又进行了专题调研,起草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防范刑讯逼供的指导意见》初稿,经与法院、公安机关多次协商达成一致。

  《指导意见》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换句话说,就是对刑讯逼供的非法言辞证据,坚决予以排除。《指导意见》还就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规范执法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强调“侦查取证应做到取证主体合法、取证手段合法、取证地点合法、证据形式合法,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起诉的根据。”《指导意见》还特别要求:“检察机关应加强驻所检察监督,尤其对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监管、提审、还押情况应进行重点监督。”“经查证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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