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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要追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09:04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12月30日讯(记者郑成海)今后,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隐瞒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将要被监察等部门追究行政责任。近日,本市出台《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正式实施食品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根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因食品安全问题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致病、致残人数超过100人,发生自然灾害、举办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等情况下,因食品安全问题
造成死亡或者致病、致残人数超过50人的,事故源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跨国、跨地区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都属于食品安全事故。

  根据规定,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规审批等7种违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这7种情形是: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许可的;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对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不及时受理和调查食品违法行为举报的;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调查和处理善后工作,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更大伤亡、更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以及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食品安全监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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