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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挡光开发商赔偿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09:05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原本能照进家中的阳光,全被楼前突然竖起的高层给挡了!采光权遭侵犯,我们该不该索赔?”随着岛城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多,有关“采光”的纠纷越来越多。日前,市仲裁委员会就裁决了这样一起案子:因挡光造成房屋价格贬损,终局裁定开发商山东恒基宏实业发展公司向10名采光权受损业主赔偿100余万元。近日,10名业主向市南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00年初,市民张先生花了30多万元买了位于市南区丰县路4号(宁夏路和山东路交会处)一多层住宅的一套房。张先生回忆说,房屋是2001年4月交付使用的,入住后,张先生发现,这套南向的房屋阳光充足、视野开阔,尤其是楼前的一大片绿地,让人心旷神怡,他觉得这房子买得值!

  然而,刚到2002年,这一切就变了。“楼前的绿地都被挖掉了,绿地成了一个大工地。”张先生说,很快,三栋80多米的高楼就矗立在他所住多层住宅的前面。“我们的楼只有6层高,前面的三栋高层不仅挡住了阳光,而且屏蔽了我们的视线,全天满窗日照时间还不到两小时!”

  张先生认为,作为住户,他们的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等受到了严重侵犯。虽然不少业主在建设高层期间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但协商无效,无奈,业主们想到了法律武器。期间,有些人心存顾虑———房屋被遮挡的损失如何量化?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虽然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先生等10名业主铁了心要讨一个说法。

  2005年5月份,他们找到了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朱绍显律师听完叙述后,第一个反应就是这个官司肯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具体能赔偿多少,他心中也没有底,但朱律师表示,一定要帮这些业主讨回“阳光权”。

  根据购买房屋时的合同约定,张先生等10名业主以开发商违约为由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5年7月,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张先生等10名业主提出,房屋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决定价值的不仅是房屋本身,周边的环境也是重要因素。楼盘销售人员及售楼广告上作出了“居住环境幽雅”的承诺,效果图上又恰恰没有以后楼前将建起高层的任何说明。“开发商造成了采光、通风、视线等因素的改变,而业主购房时并不知情,开发商这种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给业主进行赔偿。”张先生说。

  对此,楼盘的开发商———山东恒基宏实业发展公司提出,新建的三栋高层建筑是与张先生等业主所住楼房一起审批规划的,但后来有所变动,高层未能与丰县路4号同时建设,之后又重新办理手续,才建设了这三座高层。而挡光是一种侵权行为,合同本身没有约定是否挡光的问题,不属于违约之诉,因此仲裁委不应受理此案。

  张先生等10名业主认为,开发商出售给他们的房屋与其后期开发的三座高层建筑属同一规划审批,并且都是一个开发商,暂且不论其规划审批符不符合相关法规的技术性规定,单是开发商在订立出售房屋合同时,采用虚假宣传及承诺的方式,隐瞒已确定建设高层的事实,诱导他们出较高房价与之签订购房合同,在该房交付后再建造三座高层建筑,其行为就已违约。

  朱绍显律师认为,开发商先后分批履行规划项目,利用时间差追逐高利润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认可的,而其隐瞒在客观上也损害了先期购房者的利益。

  朱律师说:“令我们欣喜的是,物权法草案第143条就是针对该案情形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建造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时,应与相邻方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相邻方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通风或采光。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有碍相邻方之通风或采光危险时,相邻方有权提出异议,并可请求采取避免阻风、遮光的措施;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让更多‘采光权’被侵害的业主们看到了维权的希望。”

  仲裁中,双方都觉得自己很有道理,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决定。

  市仲裁委员会认为,“采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得到确实的保障和维护,居民在决定是否购买某位置房屋时,日照、采光、通风等条件因素是决定其是否与开发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而这起案件中,住户在没有被告知对面将建有高层楼盘的情况下决定了购买房屋,开发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属于缔约上过失。

  日前,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开发商应根据业主所受采光影响的不同,根据贬值评估报告书,终局裁决张先生等10名申请人获赔违约金8万元~12万元不等,共计人民币101万余元。据介绍,这份裁定是终局裁决,从作出裁决之日起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因开发商迟迟未履行裁决,近日,张先生等10名业主向市南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执行回相关款项50余万元。

  采光权、通风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些权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与健康权、生存权等大家熟悉的权利不同,这种权利受侵犯时如何索赔?又该按什么标准索赔?

  朱绍显律师介绍说,采光权其实也是一种物权,在制定中的《物权法》里将可能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来看,因采光权受到侵犯而造成的损失也是应该进行赔偿的。本案的裁决中,市仲裁委员会是根据房屋被遮挡光线之后,房屋价格贬值多少来判定的。根据青岛世普瑞房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张先生的房屋因受到挡光、挡风、挡视线的影响后,贬值12万余元。因此仲裁依据这份评估报告作出相应的赔偿额。更多内容请登录半岛网www.bandao.cn。

  文/图本报记者胡进宇周辉(请市民王先生来本报领取线索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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