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非法言词证据不能采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09:15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石家庄讯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省法院及公安机关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防范刑讯逼供的指导意见》,重点提出侦查取证应做到取证主体合法、取证手段合法、取证地点合法、证据形式合法;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将从2006年1月1日试行的《指导意见》还特别要求:“经查证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
,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依法查处。”(杨守勇)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