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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元/立方米到2.8元/立方米 昆明主城区水价明日上调1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09:43 云南日报

  记者昨日从昆明市发改委了解到,从明年1月1日起,昆明市主城区城市供排水到户价格将进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将由原来的1.8元/立方米上调至2.8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的上调幅度最大,由5.8元/立方米上调至12元/立方米。从2007年7月1日起,昆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还将调至3.2元/立方米。

  昆明目前城市水价情况

  昆明市现行的城市供水价格是经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计价格[2002]309号文批准,于2002年4月1日执行。综合平均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29元,其中污水处理综合价格0.56元/立方米,自来水综合价格1.29元/立方米(含原水平均价格0.217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1.8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2.3元/立方米,工业生产用水2.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业用水3元/立方米,特种用水5.8元/立方米。水价中包含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5元,其他各类用水均为0.6元。昆明市自来水公司购买水利工程原水平均价格为0.217元/立方米(其中,水资源费标准为:生活用水0.015元,工业用水0.04元)。

  调价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

  根据昆明市2000年人口普查及市统计局有关资料,2000年昆明城市户均人口数为3.27人,以最终调整水价测算,以每户平均用水11立方米测算,对城市居民生活的影响是每月每户增加支出15.4元。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9046元。以2004年全省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总收入29580元计算,每年水费支出仅占家庭总收入的1.43%。上述影响是在未考虑节水的情况下增加的支出,如考虑价格上升对节约用水的变化,影响将会减少一些。按照一些经济学专家的观点,只有水费支出达到收入的2%—3%,才有利于通过价格信号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状况,引起人们节约用水观念的形成。

  调水价想解决什么问题

  城市供水水源区需通过提高水资源费筹集资金,进一步加大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问题。松华坝、掌鸠河水源区在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措施中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需增加必要的投入;掌鸠河库区移民的后期扶持以及调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后的适当补偿;滇池及滇池流域的生态恢复和治理。

  昆明市想通过调价解决供水的引水工程距离较长、工程较大、成本较高的问题。在城市供水价格调整中需要进一步解决贷款还本付息问题。也为解决水源区的环境保护和加快滇池环境污染的治理,须加大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价格政策支持。目前污水处理价格仍低于成本,特别是随着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的不断扩大,以及还贷高峰的到来,污水处理成本将进一步增大,为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产业化价格政策的支持力度,促进招商引资,按照保本并有合理盈利的原则,需要适当提高污水处理价格。

  对困难群众实行优惠水价

  城市供排水价格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推进水价改革,需要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特别是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此次昆明市主城区供排水价格调整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具体办法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立方米以内的市自来水公司按原价执行(即:1.8元/立方米),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超过6立方米的按调整后的新水价执行。

  新闻链接调整水价的原因

  昆明市是全国14个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直接关系到昆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引导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的调整,对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立节约型社会有重要意义。

  调整供排水价格,也有利于理顺水价关系。现行水价中,水资源费标准明显偏低,没有反映用水的全部成本,一方面导致了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浪费;另一方面新水源开发、水源区保护缺乏必要的资金来源。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生产要素的基础手段。价格是市场机制最灵敏的信号,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和资源的稀缺程度。

  在加强供水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调整供排水价格,对于疏导解决供排水企业成本上升引起的价格矛盾,促进城市供排水事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市政用水、工业用水都需要经过人类劳动加工处理,都是商品,其价格应不低于企业正常情况下的处理成本。随着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更新费用增加,特别是掌鸠河引水工程的投入运行,以及城市污水治理工作的需要,通过调整供排水价格,补偿供排水企业的合理费用,是城市供排水企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合理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统筹考虑保证工程供排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有利于形成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助读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水价标准

  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及城市消防用水等。实行2.8元/立方米的水价标准。

  第二类:行政事业用水。包括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院校(行政用水)、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用水;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公园等公用事业及其他非盈利性社团组织用水等。实行3.8元/立方米的水价标准。

  第三类:工业用水。包括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及农林渔业用水等。实行4.2元/立方米的水价标准。

  第四类:经营服务业用水。包括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实行4.6元/立方米的水价标准。

  第五类: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等特种服务业和洗车业用水等。实行12元/立方米的水价标准。

  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水价标准

  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及城市消防用水等。实行3.2元/立方米的水价标准。

  第二类:行政事业用水。包括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院校(行政用水)、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用水;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公园等公用事业及其他非盈利性社团组织用水等。实行4.5元/立方米的水价标准。

  第三类:工业用水。包括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及农林渔业用水等。实行5元/立方米的水价标准。

  第四类:经营服务业用水。包括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实行5.5元/立方米的水价标准。第五类: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等特种服务业和洗车业用水等。实行15元/立方米的水价标准。

  注:以上价格为最终到户水价,已经包括污水处理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记者 张帜然(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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