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下岗职工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13:29 光明网 | |||||||||||
“十五”期间,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安置城镇就业人员15万人,消化和转移农村劳动力200万人次据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刘羊旸)记者30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我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基本完成历史使命。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1998年中央决定在全国普遍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帮助其再就业。作为一项过渡性保障措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基本完成历史使命。 这位负责人表示,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通过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基本生活,通过落实就业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一些地区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的遗留问题,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并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