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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最大的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17:18 法制周报

  铲除“最大的恶”

  本报特约评论员 彭联联

  面对接连不断的矿难,秉持以人为本理念的执政者在对唯利是图的违法者和责任人严惩不贷的同时,也在沉重地探究其中的根源和治本之策。而每一次矿难背后黑幕的曝光,人
们发现,官煤勾结、权钱交易,是我国矿难不止的重要根源之一。官员权力寻租,老板花钱买路,结成利益共同体,制造了无数的安全隐患,吞噬了众多矿工的鲜活生命。今年8月,中纪委等四部门发出了限期撤资令,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雷霆之势开始彻查、清理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

  资本总是以攫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特别是原始资本的积累,往往以一种血腥的张狂,不惜冲破道德的底线来实现对利益的追逐。近几年,煤价不断上涨,一些矿主“为了300%的利润,敢于冒着绞首的危险”违规开工作业。在这种情况下,法治对市场的规范意义就显得至关重要。但是,要制止不良矿主的疯狂,还矿山以长久的安宁,仅仅靠事后的惩戒显然远远不够,事前的防范才能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而要做到如此,要靠政府监管部门及时、公正、严格的执法。

  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曾对议事厅的权力者们说,“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是最大的恶。”然而,一个被金钱腐蚀、与监管对象沆瀣一气的政府官员,是不愿也不可能公正执法的。诸多的

矿难事实已经证明,恰恰是政府官员和煤矿监管部门的腐败,使得监管成为摆设,其失职渎职、包庇袒护行为严重破坏了煤矿的安全秩序,成为建立
和谐社会
“最大的恶”。正因为如此,今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把清理官员入股煤矿、查处官煤勾结作为整治煤矿安全秩序的重中之重。

  “腐败不除,矿无宁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的“狠话”透露出了政府相关部门治理官煤勾结的信心和决心。这种信心和决心代表民众共同的心声,也是政府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和谐社会环境必须肩负起的责任。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发育,官煤同盟、 权钱交易有着盘根错节的复杂性和顽固性,但是,在法制的威震和各级政府的重拳之下,一大批官员纷纷从煤矿撤出股份,一些心存侥幸者也受到法律的制裁。湖南省加大对“官股入矿”的清纠力度,不仅对举报者给予5万到10万元的奖励,而且把清理范围拓展到了非煤矿山。

  这是一场痛苦、艰难的较量过程,煤矿秩序的彻底改变或许还有待时日,还会出现反复,但其铲除的是权力腐败,张扬的是民本大旗,其意义客观上已经超越了煤矿安全秩序的治理。

  (作者系《东方新报》评论员)

  治煤风暴中各地施重拳

  湖南:举报可奖10万

  2005年12月11日印发实施的湖南省《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暂行)》规定,实名举报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调查核实,最高奖励可达10万元。

  湖南省规定的举报范围包括:非法煤矿;煤矿非法生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煤矿伤亡事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

  据悉,对举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或充当保护伞,为亲友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牟取私利等问题的,湖南省将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其他五类举报奖金为1000元至1万元。

  山西:死1人赔20万罚100万

  近日,山西省政府出台《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现非法违法煤矿企业,相关执法部门即没收违法所得、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吊销证照、予以关闭,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非法违法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0万元罚款。非法违法煤矿企业一旦发生死亡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每人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1人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北京:瞒报最高罚200万

  2005年12月9日,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副局长贾太保在煤矿安全生产会议上透露,明年起,该市将严格执行煤矿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一周内煤矿领导没有带班下井抓安全,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煤矿企业将被处以最高15万元的罚款。

  贾太保在会上还对房山区大村涧煤矿瞒报事故进行了通报,此次事故中一位煤矿负责人涉嫌毁灭证据。贾太保表示,今后凡瞒报煤矿死亡事故的煤矿将一律被关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万至2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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