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年终特稿之遏制台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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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17:46 法制周报 | |||||||||
全国著名的宪法学家周叶中 遏制台独 沧海桑田。一百多海里的浅浅海峡,那是从福建延伸出去的大陆架,曾是连接宝岛与大陆的走廊。泉州湾畔,那数千件从台湾海峡打捞出来的古生物化石可以作证,那距今2万多年前的“海峡人”古化石可以作证:大陆台湾自古是一体。
在泉州,在闽南,甚至中国的每一个角落,城里乡村,泛黄的族谱记载着台湾与大陆的血脉情缘,枝枝叶叶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唐山过台湾”的故事,在老一辈的口中耳熟能详,代代相传。70%的台湾人祖籍闽南,而闽南人又都来自中原大地。此外,更多大陆各省籍的民众陆续入台,开发台湾、建设台湾,为台湾宝岛的繁荣富庶做出巨大的贡献。 2005年3月14日9时23分,随着2896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按下表决器上的赞成键,以反对分裂、促进统一为主旨的法律——《反分裂国家法》,以无人反对的表决结果,在万众瞩目中诞生。 12月27日早上, 周叶中作为走进中南海“讲法”第一人,以一名高度负责的学者身份,以十分谨慎的态度,首次向大陆媒体解读《反分裂国家法》。 在两岸关系走向缓和,台湾重要政党先后访问大陆之后,《反分裂国家法》一度成为媒体避开的话题,但它作为2005年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其意义极其深远。 具有宪法相关法地位 《法制周报》记者(以下简称“记”):周教授,在2005年中国大事盘点的时候,您作为全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是怎么看待《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属性? 周叶中(以下简称“周”):从《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效力来看,它具有宪法相关法的地位,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它直接关涉国家的核心利益以及台湾的法律地位等国家重大问题,因此,具有宪法性法律的效力。 记:相对于宪法,它(指《反分裂国家法》)有何独特的地方? 周:在“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猖獗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出台了《反分裂国家法》,其根本宗旨在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从它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来看,具有对台特别法的地位。 其根本宗旨在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因此,它是一部涉及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争取和平统一前景的特别立法。 记:《反分裂国家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如此高的地位,那它在什么时候可以真正体现出这种地位来? 周:《反分裂国家法》具有紧急授权法的地位,所谓紧急授权法,是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专门法律,授予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国家军事机关以紧急事态的处置权,从而确保国家在遭遇诸如叛乱等紧急事件时,居于主动地位,使国家免遭不必要的危险和损失。 因此,《反分裂国家法》在将“一个中国”与和平统一的原则贯穿始终的同时,也规定了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的措施。必须明确的是,《反分裂国家法》有关非和平方式的规定,完全是针对“台独”分裂势力的,绝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并且是在和平统一的努力完全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做出的最后选择。 有充分的立法依据 记:同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比较,中国《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来源是什么? 周:从国内法角度看,通过立宪和立法的方式,反对和制止分裂国家的行为,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被世界各国人民广泛认可的正义行动。 当今世界,各国宪法都设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专门条款,而且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反分裂、反叛国方面的针对性立法。在历史上,诸如美国、加拿大、法国和俄罗斯等许多国家都曾有运用法律手段制裁分裂势力及其活动的先例,并得到国内广大人民和国际社会的普遍理解和支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记:那从国际法角度,《反分裂国家法》又有怎样的立法依据呢? 周: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历史事实得到了一系列国际宣言与条约的承认,因此制定针对“台独”分裂势力的《反分裂国家法》完全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以及随后颁布的多项国家关系宣言都明确规定,反对分裂国家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并确认主权国家有不受干涉的、以和平方式或非和平方式维护其主权和领土安全的权利。 因此,《反分裂国家法》不仅有深厚的民意基础,而且也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体现胡锦涛的四点意见 记:《反分裂国家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与胡锦涛主席今年3月4日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的四点意见有何联系? 周:《反分裂国家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胡锦涛同志关于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 其一是一个中国原则。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石”,因而也是《反分裂国家法》的首要立法原则。这一原则贯穿整个法律的始终。 其二是和平统一原则。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都热爱和平,都真诚地希望维护和享受和平,更希望自家的骨肉兄弟能够和平解决自己的问题。 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符合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为此,和平统一原则也贯穿了整个法律的始终。在仅有的10条规定中,“和平统一”一词反覆出现了6次之多。 其三是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原则。台湾同胞是我们的骨肉兄弟,是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也是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活动的重要力量。“台独”分裂势力越是想把台湾同胞同我们分隔开来,我们就越是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台湾同胞。 其四是反“台独”、反分裂原则。胡锦涛同志指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任何人要危害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13亿中国人民坚决不答应。在反对分裂国家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决不会有丝毫犹豫、含糊和退让”。 争取长期和平的意义深远 记:《反分裂国家法》作为我国第一部针对国家主权领土问题而出台的法律,它对“台独”分子有何威慑力? 周:《反分裂国家法》将国家有关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上升为法律,既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国家对台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使国家在与“台独”分裂势力的斗争中掌握主动权和制高点,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因而将对“台独”分裂势力,尤其是对目前最具威胁性的、有可能导致两岸立即摊牌的所谓“法理台独”,产生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并将促使台湾各政党、各民间团体和广大台湾同胞,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两岸关系的本质,以及中央政府和平统一的立场、决心和诚意,并促使他们与“台独”分子划清界线,从而最大限度地孤立“台独”分裂势力。 记:作为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您觉得《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具有怎样的长远意义? 周:《反分裂国家法》将国家发展两岸关系、实现和平统一的基本措施进行明确规定,为两岸良性互动、平等协商和谈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这将有助于持续有效地推动两岸的各项交流,密切两岸经济关系,增进两岸民众的了解,增强两岸互信,增强岛内民众对大陆的认同,从而最大限度地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 《反分裂国家法》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最高宗旨,以和平统一和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为基本原则,这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将台湾人民团结到一个中国的旗帜之下。 《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了“台湾问题”属于中国内部事务的法律属性,这将有利于遏制一些人将“台湾问题国家化”的企图,并可最大限度地取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本报记者 刘俊 文/图 历代领导人对台主张 毛主席的和平统一思想 (1956年,蒋介石执政时期)毛泽东的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方针政策概括起来如下: (一)省亲会友、来去自由。 (二)既往不咎、立功受奖。(三)国共合作、爱国一家。(四)和平解放、互不破坏。 邓小平提出的六条和平统一主张(1983年提出) 这是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北大学教授杨力宇时提出的。“邓六条”使“一国两制”的构想更加完备、充实,更加具体化、系统化。其要点是: (1)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2)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一个适当的方式,所以我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和地方谈判。 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不允许外国插手,那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3)不赞成“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自治应有一定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4) “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是不现实的。(5)坚持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6)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与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 江泽民提出的八条和平统一主张(1995年提出,李登辉执政期间) 1995年1月30日,江泽民在对台办公室举行的新春茶话会上提出了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 (1)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2)对于台湾同外国发展民间性经济文化关系不持异议。 (3)进行海峡两岸和平统一谈判。(4)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中国人不打中国人。我们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搞“台湾独立”的图谋的。(5)大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不主张以政治分歧去影响、干扰两岸经济合作。采取实际步骤加速实现直接“三通”。(6)中华各族儿女共同创造的五千年灿烂文化,是维系全体中国人的精神纽带,也是实现和平统一的一个重要基础。两岸同胞要共同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7)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保护台湾一切正当权益。欢迎台湾各党派、各界人士,同我们交换有关两岸关系与和平统一的意见,也欢迎他们前来参观、访问。(8)欢迎台湾当局的领导人以适当身份前来访问;也愿意接受台湾方面的邀请,前往台湾。 胡锦涛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了四点意见 第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第二,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第三,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第四,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