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年终特稿之廉政风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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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17:54 法制周报 | |||||||||
余斌 风 《礼记·乐记》:“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其“风”,今人理解为“风气”。司马相如《难蜀父老》:“乃命使西征,随流而攘,风之所被,罔不披靡。”此“风”,今人理解为“气势”。《孟子·万章下》:“故闻伯夷之风者,顽夫廉,懦夫有立志。”此“风”,今人理解为“作风”。
风气,气势,作风。一种大自然最常见的空气流动现象,在中华民族几千年文化的积淀之后,形成了今天千变万化的含义。 时至今日,“风”从自然气象更多地延伸为一种社会气象。其中“廉”风是一方土地最为重要的风气之一。自古以来,为官清廉一直是作为评价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许多廉官更是千古传颂的精神标杆。 与“廉”相对存在的,则是贪官硕鼠,在他们形迹败露之后,其丑态总这样令人啼笑皆非。2005年里出现的“硕鼠诡辩”更是眼花缭乱,从表面上看,他们的振振有辞经常能骗取某些人的一时同情,但其自欺欺人的言论总是被历史无情地抛弃。 廉政风暴 腐败历来被视为人类公害。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无不受到腐败“病毒”的侵袭。“反腐”的成败关系到执政党的民心得失和兴衰存亡,关系到国家与民族振兴大业的命运。在2005众多腐败大案中,虽然有些落马贪官职位和数额可能不是最高的,但他们对“贪”的理解却属于另类,许多混淆视线的言论在很大程度上蒙蔽着老百姓的眼睛。2005年12月27日,记者采访了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胡肖华教授,对“硕鼠”的诡辩进行一一回驳,揭开贪官面纱背后的虚伪面孔。 “受贿济贫”论 《法制周报》记者(简称“记”):湖南永州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因将受贿款中一部分捐赠给贫困地区,在公众心目中树立一种“受贿济贫”的形象,您是怎样看待这种行为的呢? 胡肖华(简称“胡”):当时一看这样的案子,就感觉里面不对劲,特别是文建茂在二审时,法院认为受贿款可以与捐赠款相抵。 我认为,如果是涉案人员由于不肯接收贿款,介绍受贿者以受贿单位的名义将钱物捐赠给贫困地区,那也未尝不可。但如果受贿者他已经完成了受贿过程后,以个人的名义捐赠的,那么,其所得的赃款无论用于何处,都不影响其受贿行为的定性和犯罪的成立。 因此,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的说法在理论上讲是显得很荒唐。我国相关法律都没有这样的规定,也没有这样的判例。 在法治社会,这样所谓的“受贿济贫”显然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济贫”在这里仍有一个前提:抢来的,或是受贿得到的,是非法的。它的过程已经决定了它的性质,至于它的结果,最终用于何处,可以影响处罚轻重,但不会改变它的性质。 记:文建茂二审时法院认为捐款可以抵消贿款,以及余斌一案中济贫可以作为量刑考虑,这样会对司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胡:法院对于“受贿济贫”案例的判断,凸显出腐败认定底线下沉。这样很可能造成这样一个直接的结果,贪官在贪污时做好二手准备,对所受贿之物备个份,一旦有一天东窗事发,全部捐给贫困地区,那就可能被认为,这是一个大大的好官,说不定还能被免于起诉。这将阻碍我们的司法公正和反腐工作。 “贼喊捉贼”论 记:黄金高声称自己穿着防弹衣反腐,但他实际上又是一个大贪官,您是怎样看待这种通过炒作手段暗度陈仓,来谋取地位、荣誉的现象呢? 胡:贼喊捉贼的黄金高,精心扮演了“反腐英雄”的角色来蒙蔽群众。他那件自称是穿了6年的防弹衣,就是他用来夺人眼球的道具。 这些腐败“一把手”,往往用人事权来培养自己的势力,运用舆论的力量,千方百计地“包装”自己,等到头上耀眼的光环越来越亮,官帽越戴越高,他也就越来越不可一世,我们再来监督也就变得难上加难。 他的案例说明,我国的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非常严峻,官员腐败的潜伏期越来越长,对公众的蒙蔽性也越来越大。黄金高长达10年的时间,连续换了多个岗位,但其涉嫌受贿却一直未能被揭发。一边是贪官们大肆卖官敛财、劣迹斑斑,一边是绝大多数干部虽早有觉察却保持沉默。 “虽然知道他坏,仍然跟着他走”。正是“绝大多数干部的沉默”、“毫无责任感的沉默”,形成了这些贪官们腐败行为愈演愈烈的“黑色土壤”,这种现象值得高度警惕,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 “将功补过”论 记:有的贪官认为,自己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他们身处高位,所得到的与所付出的不相称,自己的功绩应与贪污受贿的罪行相抵消,这样“功过相抵”的说法合不合理,又合不合法? 胡:对于“一把手”来说,他是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一级政府的负责人,往往经过党组织部门层层考察,被认为是“德才兼备”的人才。 然而,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一把手”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的现象,愈来愈严重。山西临汾翼城原县委书记武保安倒台后,人们仍认为他是一个有才贪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我国封建社会里,存在“将功抵罪”获得减刑甚至免罪的现象。使得一部分贪官错误地认为,只要在工作上做出了成绩,犯点错误捞点好处无所谓。但在现代法律上,功过是非分辨得非常清楚,没有“功可以抵过”这一法律条文。 “为官一任,造富一方”,在工作岗位上做出了成绩的人,历史不会忘记;但只要一触犯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时运不济”论 记:“赣南第一腐败大案”的原江西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李国蔚在被查处后说,“我犯这些事,是因为社会风气不好,查到了我,算我运气不好。”对于这样的辩解,您是怎样看待的? 胡:李国蔚的话确实反映我们社会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虽然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一直是近年来党建工作的重点,一系列高官受到严惩,我们的反腐力度不可谓不大,但各类贪污现象仍然存在。 贪官落马,不悔贪赃怨运气,也折射了反腐体制的现实困境。腐败分子好比树木里的蛀虫,我们的现行的反腐“啄木鸟式”,发现一条吃掉一条,但这样并没有杀鸡儆猴的效果。树木里的蛀虫仍吃得欢快,反腐中的“啄木鸟”说不定哪天还会变成“蛀虫”,从反腐成为“官官相护”的腐败温床。 反腐,最重要的是让树干百毒不侵。就是进行制度的再构建,要让贪官没有生存土壤。对于那些心存侥幸的人来说,用我们的一句古话——“多行不义必自毙”,将是他们最好的写照。 “小贪可同情”论 记:在反腐中出现的种种新的现象中,人们对这些贪官的评价出现新的趋势,虽然有些人也受贿贪污,但在数额上与一些“巨贪”有很大差距,致使有些人对小贪者表示同情。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胡:在我看来,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虽然余斌“扶贫”得到多数民意的谅解,但是实际上人们并不否认余斌受贿有罪这一基本事实。 只是因为相对近年来那些被揪出的巨贪,余斌的案子显得相对轻微。再加上很少有贪官用私贿扶贫,使得部分人认为这样的贪官是善良的好贪官。 人们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认识偏差,是对我们法律的一种误解。虽然我们每年都在不断地普法,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对法律有一个理性的、全面的认知。 专家档案 胡肖华,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湖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本报实习生 周红泉 记者 刘俊 链 接 【文建茂】私贿公用? 2004年11月16日,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长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文建茂在工程承包、人事安排、学生保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9300元。 2005年8月17日,新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10月15日,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新田县法院对原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宣读了二审判决书。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详见《法制周报》第10期《贫困县冒出个“阔局长”》) 【余斌】受贿济贫? 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因拿受贿款济贫,两审都被判缓刑,引发各界激烈争议。据调查,余斌在担任湖南临湘市教育局局长、副市长期间,收受贿赂22.5万元,其中有15.47万元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 2004年12月23日,湖南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2005年7月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黄金高】穿防弹衣反腐? 2004年8月11日,时任福建连江县县委书记的黄金高在网上刊登了题为《防弹衣为何穿了6年》的署名文章,自述反腐败的经历。一时间,黄金高俨然成了令人敬佩的“反腐英雄”。 但是,黄金高机关算尽,最终还是逃不脱法网恢恢。2005年,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金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多人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354.93万元、美元22.8万元、寿山石30块及笔记本电脑一台、白金项链两条(物品价值人民币28.526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113.4万元、美元16万元。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江县原县委书记黄金高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金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国蔚】官运不济? 江西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李国蔚涉嫌受贿和非法收受他人钱物520余万元,因其涉案金额之大、涉及范围之广、涉案人员之多、情节之严重、影响之恶劣,被有关部门称作近年来“赣南第一腐败大案”。他在被查处后说,“我犯这些事,是因为社会风气不好,查到了我,算我运气不好。” 2005年4月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国蔚案,一审判处李国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腐败缓刑应“谨行” 本报特约评论员 徐迅雷 10月14日《新京报》刊登北京一名检察官鲁石的文章说,近几年来,法院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越来越高。“缓刑”的使用,近年来几成泛滥之势。 “一项调查表明,山东省某市辖区检察院,自2000年到2005年上半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被法院作有罪判决的被告人共143人,而其中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共计102人,占有罪判决人数的71%。”缓刑者占了七成多,难道不够触目惊心? 缓刑的滥用,具体到个案几乎数不胜数。一名曾任某法院院长的被告人受贿6万余元,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某贪官受贿几万元被法院判处缓刑;某刑讯逼供致死人的警察被判处缓刑;因渎职致使发生数十名矿工死亡矿难的某官员被判处缓刑…… 种种极不正常的“缓刑”,恰恰是在最没有条件腐败的地方创造腐败的空间。司法审判“缓刑空间”的过度开发、广泛实施,是聪明的法官对自己手中“自由裁量权”的高妙运用,也就是没有“自由裁量权”也要创造“自由裁量权”。除了部分是官本位权力的不正常施加,种种很“自由”的“缓刑运作”表明,它本身就是法官在“创造条件腐败”,而腐败的累加,通常就离犯罪不远了。 对一些官员甚至是“一家人”的公检法人员的缓刑判决,可能有点“惺惺惜惺惺”的味道,但从本质上看,原因在于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力制约和监督层面的强力约束。 仲裁也好,审判也罢,因为手中掌握着“定夺权”,那么就有权力寻租的可能。 (作者系《都市快报》首席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