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不报到撤销缓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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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18:01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成都12月31日电(杨在文、杜雯)被告人唐良纪因犯抢劫罪,获刑3年、缓刑4年,但唐良纪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不向考察机关汇报活动情况,为此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日前依法撤销了对唐良纪的缓刑判决,决定对其执行3年刑期。 2003年7月,唐良纪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但唐良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未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在他离开
近日,执行机关四川安县公安局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唐良纪的缓刑。法院审理后认为,唐良纪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