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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年终特稿之律和国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18:11 法制周报

  律

  我国古代,有一种调节音律的工具,叫“均布”。“律”最初的意思就是“均布”,后来的“律管”就是用来校正乐音标准的管状仪器,律管以管的长短来确定音阶,从低音算起,成奇数的六个管叫律,成偶数的六个管叫吕,统称十二律。有了十二律的组合,人们就可以演奏出完整而动听的音乐。后来,“律”也有了“法则,规章”的意思。

  人们把二者统一起来用“律”表示,寄托的正是一种希望,希望法律像调节音律的工具一样,使国家秩序井然,百姓遵纪守法。

  律和国兴

  2005年12月23日,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5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这个决定,就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五种情形等征收细则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在这个法律体系里,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因此,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条例应当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协调一致。

  除此之外,2005年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就这些法律法规,记者连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青年法学家刘茂林先生。

  【专家介绍】

  刘茂林先生是我国著名的中青年宪法学家,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教授,博导,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学术职务。他曾先后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课题8项,出版《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等著作多部,并多次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

  【专 访】

  记者(以下简称“记”):刘教授,您好!非常高兴能够采访到您!2005年即将过去,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今年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今天,想请您简单回顾一下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进步。

  刘茂林教授(以下简称“刘”):好的!正如你所说,2005年,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首先,2005年,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更加和谐;同时,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它并不是简简单单的立法过程,它所反映的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思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因为,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不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主要力量。

  更加民主公开透明

  记:那么,在我国立法工作中,或者说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您认为2005年有哪些方面比较突出?值得我们关注?

  刘:2005年的法治建设有很多值得关注的地方,其中最值得关注、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我们的立法活动更加民主、公开、透明。

  譬如,《物权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虽然在此之前,我们国家也有过11次类似的活动,但是我们不难发现,这次《物权法》公开征集意见是最受普通老百姓关注的一次,相关制度的讨论也是最空前热烈的一次。而且,我们的立法机关非常慎重地参考了百姓的意见,在很多方面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调整。

  再如,我国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了立法听证会,最高权力机关举办立法听证会在我国目前还是第一次,不过,我们以后会看到,越来越多的听证会将会举办,立法工作也将会更加透明、公开。

  透明公开,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它一方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可以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使一个国家的管理和决策集中民智、体现民意,更加妥善地协调利益诉求,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可以使公众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拥有更加响亮的话语权。

  保障人民群众权利

  记:实现法治,树立宪法权威,这是您所研究的宪法学的一个主要课题。那么,今年新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在这个方面是否有所突破?

  刘:宪法的精髓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宪法的统领下,应当注重保障公民权利。怎样来保障公民权利呢?依法行政,责任行政都是不可或缺的。依法行政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不按照法律办事的要追究其责任。

  例如最近,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做出的关于松花江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通报中,明确指出“这起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虽然公务员法尚未正式施行,但是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辞职的直接原因就是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公务员法》是对公务员进行有效监督的法律根据。

  注重保障经济发展

  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了对合法财产的保护,您刚才也提到了《物权法》草案等,那么,您认为今年出台的法律是怎样对待该问题的?

  刘:《物权法》目前还在审议过程中,暂时还没有出台。但是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这三部法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这些修改为普通老百姓参与市场经济、积累个人财富提供了一个更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譬如,《公司法》为“一人公司”亮起了绿灯,在此之前,我国一个人是不可以开办公司的。同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等的“门槛”也大幅降低,这些都为普通公民参与市场经济提供了方便;又如《证券法》修正案,它为证券投资者设立起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保护伞”,保障了普通中小股民的合法权利。还有我们前面提到的《个人所得税法》,把起征点上调到1600元,如此种种,都是国家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体现。

  还有,国家注重从秩序上保障经济发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双双亮相明确地界定了传销和直销的差别,对于祸害市场经济的传销行为予以有力打击,而对于有益于市场经济的直销进行有效的管理,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记:刚才听您讲了这么多,除此之外,您认为还有哪些地方值得我们关注的?

  刘:刚才谈的这些,也始终围绕着一个目标,我们前面也提到了,那就是用法律去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有几大特征,其中民主法治是第一大特征。民主与法治不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而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主要力量。

  怎样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建设呢?大家知道,禽流感曾经一度在我们国家个别地区肆虐横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应运而生。根据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国家会给予合理补偿,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这为灭杀禽流感疫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再如,为缓解人们对能源现状的忧虑,国家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法律从多方面对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均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这些都是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表现。

  本报见习记者 伍洲奇

  【声 音】

  法官、学者谈和谐社会

  全国模范法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宋鱼水:

  我们大家共同追求的和谐的社会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如果个人与家庭、家庭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了,法院办案的压力就会减轻不少。同样,这种内外部和谐关系的创造,可以延伸到企业、社区乃至政府。对法官而言,司法活动的过程不仅是将法律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某一具体纠纷进行衔接,还要在社会需求和公平的背景上进行考察,以期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为一个法治、和谐的社会应该是充满关爱,不分贫贱富贵的;而司法的终极目标是通过裁判使当事人改邪归正,做一个能够与社会和谐相处的人。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

  构建和谐社会至少需要形成四种健全的社会机制,即激励动力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整合平衡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激励动力机制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利益表达机制主要通过政治民主机制来实现,整合平衡机制主要通过政府管理机制来实现,而利益救济机制则主要通过司法保障机制来实现。而促使和保障这四种机制正常启动和运行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手段就是法律。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南英: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利益矛盾和价值冲突的社会,而是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弥合冲突的社会。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理性增长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合理化的过程”。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背景下,司法是否具有理性以及理性的程度,决定了司法能否有效实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纠纷、缓和矛盾、消除对立、体现公平、张扬正义,并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

  四川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

  现代和谐社会只能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和谐社会建设对司法运行的合规律性和司法体制的正当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应当积极应对和谐社会建设带来的诸多挑战,努力推进法院制度改革,不断强化司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能力。

  链 接

  2005年制订(含修订)的主要法律法规及重要内容

  一、新《公司法》

  施行时间:2006年1月1日

  修订要义:

  1.设立公司“门槛”降低

  2.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

  3.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的”去与留”

  4.为“一人公司”开绿灯

  5.“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能被起诉

  6.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证券法》

  施行时间:2006年1月1日

  修订要义:

  1.为证券投资者设立“保护伞”

  2.法律管住股评家的嘴:

  3.突破“单边市”的法律障碍

  4.在券商与客户之间垒起了“防火墙”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

  施行时间:2006年1月1日

  修订要义:1600元的起征点划定

  四、新《妇女权益保障法》

  施行时间:2005年12月1日

  修订要义:

  1.首次对性骚扰说“不”

  2.退休制度不得歧视妇女

  3.学校录取不得歧视女性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

  施行时间:2006年3月1日

  立法要义:

  1.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20天

  2.警察执法更要守法

  3.酒鬼闹事将受罚,可被约束至酒醒

  4.偷窥他人隐私至少拘5天

  5.个人被罚逾2000元可要求听证

  六、《公务员法》

  施行时间:2006年1月1日

  立法要义:

  1.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2.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应引咎辞职

  3.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赚外快”

  七、《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施行时间:《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立法要义:“直销”“传销”区别对待

  八、新《信访条例》

  施行时间:2005年5月1日

  修订要义:

  1.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2.推出信访问责制度

  3.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

  4.依法保护信访人

  5.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6.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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