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说话”有了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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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00:14 新晚报 | |||||||||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将于今日实施。昨天下午,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同志向本报记者作了介绍,对读者关心的问题予以解释。 《规范》出台是公安部从严治警、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保证道路畅通的又一重大举措。它第一次解决了执法过程的细节问题,更加注意保护交巡警自身安全,在细微之处体现出人性化。在对执法对象上,也明确了文明的执法用语,体现出双方在法律地位
《规范》第11条规定:除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不少人对此有误解,认为警察今后不能在道路上拦车了。有关人士的解答是,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从保护警察自身安全角度出发,要求警察拦截车辆时注意站立位置,确保自身安全,“不在行车道上”拦截车辆。类似的规定还有:“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这些规定都有特定的所指,不能断章取义。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还规定了交警执法时的常用执勤执法用语,如检查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员时,要说“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对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人、罚款、采取强制措施等也有规定的执法用语。 《规范》还规定: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并规定“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 本报记者 李树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