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是第一“看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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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01:13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安徽省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将完全由本单位负责,如在限期整改后仍造成重大损失,最高可被公安机关罚款10万元。 据省公安厅副厅长王静介绍,长期以来,企业事业单位内保机构既是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实行单位和公安的双重管理,不符合政企政事分开要求。
此次《办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单位内部全盘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办法》要求,我省企事业单位不得任用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正在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等担任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后,仍造成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的重大损失,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吴朝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