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一审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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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03:39 潇湘晨报 | |||||||||
资料图片:杨志达在庭审现场。 资料图片:杨志达受贿案一审开庭。 本报讯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杨志达贪污受贿人民币295.5711万元,且有200余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昨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杨志达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同时宣布,追缴杨志达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295.5711万元,来源不明款人民币20
杨志达生于1959年,是湘阴县人,原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兼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副厅级),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04年12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12月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长沙中院一审认定:1994年至2004年2月,杨志达利用担任省路桥总公司道路公司经理兼深汕路施工工作组组长、湘耒公司经理、省高管局局长兼省高速公路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在高速公路工程发包、设计变更、拨付工程款、发放工程补偿金以及工作调动、提拔任职等方面为他人及其他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38次,计人民币159.3万元、美金15.7万元、港币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95.5711万元。此外,杨志达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203.5792万元、美金7.37万元、港币2.1万元,杨志达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黄志杰 臧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