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 执勤交警执行新规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05:4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交总宣 记者 龚锐)今日(1日)起,由公安部制定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开始正式实施,全省交警将与全国同步,开始执行该《规范》。昨日,市交管局相关人员对规范进行了权威性解读,并称《规范》突出了几点新意—— 新意1 《规范》第57条规定:“交通警察对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解读:原来的交警处罚程序规定,只有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7种情况出现时,交警才有权扣留机动车辆,而处罚程序对于当事人拒不出具驾驶证未做处罚规定。当类似情况发生时,交警没有法律依据,执法因而无法进行。《规范》首次弥补了这一空缺。 新意2 《规范》第18条规定:“……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解读:这项规定要求交警遇到交通堵塞时,以疏导交通为主,处罚段为辅,改之以现场纠正的形式,提高了交警的工作效率,确保了交通大环境的正常运行。 新意3 《规范》在交警执法自我保护、道路值勤基本规范和道路执法基本规范等方面也进行了十分细化、规范的统一规定。 ·新闻背景· 《规范》未出台之前,交警路面执法时,都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公安部早先发布的交通违法处罚程序规定和交警执法规范用语为依据,有些细化部分未进行相关规定。而公安部正式出台的该《规范》,涉及了交警路面执法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利于提升交警的形象,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