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五高管被判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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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06:59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新华社呼和浩特2005年12月31日电经过8天的休庭审理,31日下午3时,一审法院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郑俊怀等5名伊利原高管挪用公款案作出宣判,郑俊怀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郑俊怀为了收购呼和浩特立鑫实业开发公司、天津常印印刷有限公司、长春胜利粮贸公司所持有的伊利公司社会法人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俊怀作为国家机关委派到伊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伊利公司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由郑俊怀个人决定将巨额公款挪用给华世公司购买股票,牟取个人利益,其中,郑俊怀、张显著、李永平参与挪用公款数额为人民币1650万元,杨桂琴、郭顺喜参与挪用公款数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郑俊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鉴于5名被告人已将所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郑俊怀有期徒刑6年,杨桂琴、张显著有期徒刑3年,李永平有期徒刑2年,郭顺喜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5名被告人挪用公款所购买股票的非法所得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法庭宣判后,被告人郑俊怀、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没有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郭顺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