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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公务员工资有保障但不再是“铁饭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08:47 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 魏华兵

  综合新华社电 公务员法今起正式实施。在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奖励和惩戒、任用和管理等方面上,与即将失效的法规相比,公务员法有哪些新变化?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夕,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变化一:公务员范围扩大

  公务员法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的3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据此,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说,公务员范围已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变化二:公务员引入“聘任制”

  公务员法中首次明确机关可以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对一些不涉及国家秘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用人单位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人员来做。

  公务员法还将考试录用、辞职辞退等制度写进了法律。

  变化三:晋级不再只是升官

  据专家介绍,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只提供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系列,导致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过于单一;再加上只设置了15级级别,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十多年都没有晋级机会。

  而今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则把公务员队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对于其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公务员法还在现行级别基础上,增多了级别数量,扩充了级别功能,以从制度设计上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冲破“官本位”意识的束缚。

  变化四:公务员不再是“铁饭碗”

  当上公务员等于进了“保险箱”,这是多数人对公务员的认识。但今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中除规定了公务员应履行的9项基本义务和应遵守的16项纪律以外,还规定了几条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公务员辞退制;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领取兼职报酬;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下海”先要“冷冻”2到3年;对涉及本人及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等的任职回避制;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

  这意味着,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有了严格的制度规范,每位公务员头上都戴着一道道“紧箍咒”,都面临着一个个“雷池”。从职业风险看,公务员岗位尽管稳定性较高,但已不再是“铁饭碗”。

  变化五:明确工资增长新机制

  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部分构成。

  公务员法则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4部分,工资结构有了改变。同时规定了“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等,强调公务员的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等。

  专家表示,公务员法除了对公务员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对工资水平有了规定,还提出了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与调查机制,这可以保证公务员的收入待遇具有稳定的和良好的预期,对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变化六:上级错误命令可改正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不得辞退公务员的4种情形,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工资福利保险等。

  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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