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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不讲环境影响别想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10:09 南京晨报

  晨报讯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草案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或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昨天,省政府发出通知,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
法》)规定,建设项目和有关规划在审批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环评法》要求,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审查,由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时一并进行。由省、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省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依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批机关审批规划时,要充分采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作者:刘颖/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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