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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执行违法决定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03:12 重庆晨报

  今年起实施的公务员法引入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辞退制度,还规定不得兼职领取报酬

  据新华社电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近年来“公务员热”不断升温的背景下,这部公务员管理总章程性质法律的实施,备受社会各界瞩目。

  在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奖励和惩戒、任用和管理等方面上,与即将失效的法规相比,公务员法有哪些新变化?这部法律的实施,能否进一步“激活”我国公务员队伍?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范围扩大到七大机关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介绍,公务员范围将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带上“紧箍咒”

  当上公务员等于进了“保险箱”,这是多数人对公务员的认识。但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中除规定了公务员应履行的9项基本义务和应遵守的16项纪律以外,还规定了几条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公务员辞退制;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领取兼职报酬;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下海”先要“冷冻”2到3年;对涉及本人及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等的任职回避制;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

  这意味着,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有了严格的制度规范,每位公务员头上都带着一道道“紧箍咒”,都面临着一个个“雷池”。从职业风险看,公务员岗位尽管稳定性较高,但已不再是“铁饭碗”。

  正如董克用教授所说:此举有助于从法律制度上防止出现懒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现象,使对公务员的监督更加规范和系统,也更具操作性。

  分类管理冲破官本位

  公务员法,把公务员队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对于其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法还在现行级别基础上,增多了级别数量,扩充了级别功能,以从制度设计上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冲破“官本位”意识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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