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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订货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电煤价格由供需双方自主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03:2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月1日讯(记者 芦燕娟 卞思杰)之前传出要对煤炭订货进行改革,使本次全国“煤炭会”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这一改革将迈出实质性步伐。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欧新黔今天明确表示,电煤价格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取消2004年底出台的电煤价格临时性干预措施,但前提是在政府监控下。

  据介绍,煤炭订货改革将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
效率。政府主要通过发布衔接原则和框架方案实施调控和引导。

  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违规建设投产的企业,不纳入重点衔接;坚持以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衔接主体,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收煤、付款厂家为需方,协调签订合同,严格控制中间环节进入重点衔接。除供需双方企业和铁路、交通部门在合同上盖章外,不需要其他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供需双方企业自主协商,按照《合同法》签订煤炭买卖合同。鼓励大型煤炭供需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原则上年度合同量在20万吨以上的,应签订5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并优先落实运力。

  资源、运力配置将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在目前优质煤炭资源、铁路运力偏紧的情况下,坚持向居民生活、化肥、电力等重点行业倾斜,向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搞得好的企业倾斜,向产能过剩行业中的优势骨干企业倾斜,支持其加快发展,置换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

  在政府监控条件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电煤价格。在保持电煤价格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取消2004年底出台的电煤价格临时性干预措施,由煤电双方自主确定交易价格;对签订长期合同、价格保持稳定的,优先给予运力保障,对双方价格相差悬殊、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的,不予配置运力;建立电煤价格应急机制,如果市场电煤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政府将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性干预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工作,建立中国电煤价格指数,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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