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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济贫”拷问官员道德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07: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文提要

  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9.5万元、10万元违法所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该案和其他受贿案件的区别是,余斌承认自己违法收受他人钱财,但其中的10余万
元已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余斌认为这部分钱不应认定为受贿。

  案情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关注:有人认为,余斌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一些人认为,像余斌这样将别人送来的贿赂款用于公益事业是难能可贵的“好官”,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为此,笔者在湖南省岳阳市对本案审判长和余斌本人进行了采访。

  日前,某务工人员讨薪不成,身怀利器连杀数人。之后,公众认为被告人是出于无奈,应“法外开恩”、“刀下留人”。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该案告诉人们,用暴力的手段制止违法是一种犯罪行为。

  今天,我们刊登的案件遇到类似问题,一个受贿的官员,用非法所得的财产扶贫,一些公众又提出较之其他贪官而言这是一个“好官”的看法。

  上述两案产生一个共同问题,当一个犯罪行为发生时,我们用什么标准去衡量罪与非罪的界限,是道德还是法律?一些公众倾向于前者,认为评判是非、罪与非罪道德高于法律,但宪法的规定以及法院的判决告知我们:“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编辑手记

  罪刑法定不容置疑

  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9.5万元、10万元违法所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该案和其他受贿案件不一样的是,余斌承认自己收过他人钱财,但其中10余万元已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这部分钱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案情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热烈讨论:有人认为,余斌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人认为,像余斌这样将别人送来的贿赂款用于公益事业是难能可贵的“好官”,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日前,笔者在湖南岳阳对本案审判长和余斌本人进行了采访。余斌受贿案发

  2004年7月9日,湖南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找到时任湖南临湘市副市长的余斌“谈话”,余斌把自己与他人的一切“经济往来”主动作了如实交代。7月16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斌“涉嫌受贿”对其刑事拘留。7月30日,批准逮捕。

  2004年10月22日,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定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余斌收受贿赂22.5万元。11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斌自2001年4月至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22.5万元。被告人余斌辩解认为,确实收受他人钱财,但因没有帮其牟利不能构成受贿;所收的财物中有14.72万元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不应作为受贿数额认定。

  12月23日,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余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一审判决后,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余斌也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上诉。2005年8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受贿济贫”不影响定罪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副市长“受贿济贫”案的审判长陈勇接受了笔者专访,围绕该案的定罪量刑,审判长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此案开庭时,被告人余斌提出自己所收的财物中有14.72万元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不应作为受贿数额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比照贪污罪量刑,受贿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量刑一般以受贿所得的数额为标准,而自己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但有十几万元都用于扶贫和公务,并未占有,不是最终所得,所以不是受贿。

  陈勇认为,余斌的辩解不符合立法和司法本意,受贿款的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余斌受贿9.5万元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由于余斌在检察机关找他“谈话”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一切“经济往来”,法庭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且,确有证据证明余斌将部分受贿款用于扶贫和公务开支,作为量刑情节可以酌情予以考虑。在此基础上,法庭最终裁定可以对被告人余斌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五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这样的判决结果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于法于理都是恰当的。被告人“不应领刑”的说法只是一厢情愿。“受贿”“扶贫”的对话

  日前,笔者对余斌进行了专访。

  据说,你收人钱物,总爱说“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两个“民”字哪一个是人民?

  “我说这句话主要是针对别人送的一些烟酒,这些东西不是自己花钱买来的,单位接待客人也需要,属用于公务。”

  除了烟酒,你收受贿赂时知道这是犯罪吗?

  “对,我之所以去拿是认为这构不成《刑法》的处罚标准。基于纪检工作的常规操作,收受他人财物只要用于公务等方面而不是最终占有,我不认为这是犯罪。”

  现在看,你受贿扶贫有哪些不对的地方?

  “首先是程序上不对,行贿款按理应该上交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但我不是单位的一把手,交了就没有了处置权。从法律上讲,我服从法院的判决,因为我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的四个要件,法院对于扶贫事实在量刑上也给予了充分考虑。我的做法不值得提倡,可是避免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我不希望这么干,但只能这么干。”

  作为领导干部以反贪为己任,你拿别人的东西心理上会不会“咯噔”一下?

  “不会,我的心里很坦然。因为地方财政困难,解决矛盾需要钱,我们这里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副市长没有财政权,一年的办公费只有1万元,其他的要自己化缘。我不愿给下级单位加重负担,找上级伸手要钱也很困难,我发现主管的基建工程招投标的利润空间很大,老板们主动送,我就收下但不占有。”

  这样做不但违法,弊端也不少,你想到没有?

  “这样做有利有弊……”

  那利是什么?弊又是什么呢?

  “利就是能够解决现实问题。弊是对我有影响、担风险。”

  拿老板的钱能不为人家办事吗?

  “我不会违反原则。我当然知道这些老板送钱来的目的。钱你愿意给,好!放这里吧,但我不承诺帮你办事,招标还要按规定办。我觉得只要不占为己有,(拿钱)就应该不是什么大的原则性问题。”

  你有没有想过,拿了别人的钱会对国家机关的廉洁性造成损失?

  “我当时想,如果把握得好对国家也不会有损失。”

  按利大于弊的说法,那你就多多益善,再加把劲儿弄几百万元也好多搞些扶贫。

  “这种做法不能号召,别人送可以但不能强迫,不是多多益善而是要把握度。”

  那你觉得把握好度了吗?

  “我扶贫做事是希望别人能把我记住,谁能说为人做事不希望别人记住你、感激你呢?现在看,我这样做是违法的。”

  有人说,你很年轻,搞扶贫是哗众取宠、笼络人心、捞取政治资本,以求仕途?

  “我任副市长是大家选举,我没送一分钱给领导,受贿是为了做事,不是为了仕途,扶贫做事是希望别人能把我记住。”

  拷问道德底线

  余斌官至副市长,法律知识应当丰富,但从他上述回答中,不难看出,他在诸多法律问题上概念是模糊的,似是而非的。“为民受贿”,用犯法的手段完成父母官的职责,可取吗?老百姓不需要官员通过受贿的方式来为自己“服务”,把黑钱用于扶贫事业,同样是对扶贫事业的玷污。

  中国人多有“侠客情结”,武侠文学中那些“义士们”劫富济贫的行为,几乎没有人认为那是“违法犯罪”,反而被人认为是“伸张正义”之举。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不管动机是什么,只要违反法律就应受到追究,绝不允许“剑走偏锋”的另类“贪官”。

  从情感层面看,余斌的确与那些贪得无厌、狂揽钱财、大肆挥霍、生活腐化的贪官不同。有人说,当人们习惯了贪污腐化的社会风气后,道德的底线已是越来越低,突然面对一个“良知尚存”的受贿人,心理层面顿时感觉乱了套,余斌的行为确实让部分人感到无所适从。

  公众对受贿者表示了极大的宽容,甚至不惜奉上“好官”的“美誉”,法律的至高地位也让位于济困的事实情感,这说明什么?一方面,这说明人们的法制意识还很薄弱,不能区分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两个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也说明民众把认同好官的底线放得太低了。为什么会这样,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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