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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提请人大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07:2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合同分歧将采纳有利劳动者解释

  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介绍,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无疑是所有劳动者的福音。规避法律固然有用人单位之过,但其之所以能规避还在法律本身。如今好了,用人单位再像从前“照方抓药”,法律设定了保护劳动者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条款,老板们,留点神!职工们,挺起腰!行政机关不得停水断电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除紧急情况外,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不得停水断电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作出上述规定。草案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我国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不得以其生活必需品偿还债务。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停水断电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与此同理。水、电是一种公共资源,当某行政机关与公民发生纠纷时,行政机关无权力对公民的基本生活造成侵害。市容监管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草案规定,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发现违禁物品,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时常看见城管人员在处罚商贩时,对人家的锅碗瓢勺、三轮车和其他谋生资料连踢带踹装上执法车,经营的商品依法罚没,但没收之物如何处分,“黑不提白不提”,既没处罚告知也没有罚没清单……现在,只要你经营的不是违禁物品,谁要扣押就可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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