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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违法法律”的开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07:2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媒体载:2005岁末,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及公民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并就有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报送和接收、审查工作的分工负责、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的纠正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不容置疑,这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重大事件,两个“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与有关机关协商沟通、要求纠正,对拒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在任何国度,宪法是“万法之母”,它体现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是保障权利的法典。“子法”不得与宪法发生冲突是各国制定其他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立法“违宪”行为通常被称之为“违法的法律”,必须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将其进行修改或撤销。

  2003年5月,三名法学博士和5位法学家因孙志刚事件,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提请违宪审查,尽管全国人大常委没有回答《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的问题,但国务院于2003年6月20日以新的行政法规代替了原来的《收容遣送办法》。虽然法学界认为该事件是“共和国公民请求违宪审查第一案”,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乃是通过行政权力而并非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此条形同虚设,而违反《宪法》制定的行政法规确实存在。

  依据《宪法》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有罪。”违法犯罪者接受法律的惩罚无外乎剥夺生命、财产和自由。但我国实行了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却直接违反了《刑诉法》的这一规定。数十年来,公安机关可将抓获的违法人员不通过检察机关的审查监督和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依照劳动教养条例,通过公安内部报批程序将其送往劳教所,最高可限制人身自由三年,这与“蹲班房”又有何异?

  依据《宪法》制定的《民法通则》规定:在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不同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过错者不承担责任。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却规定,即使机动车驾驶人没有任何法律过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无辜者要对违法者进行赔偿,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这一显失公平的法条曾引起全社会的广泛质疑,但至今不改。

  《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盗窃和贪污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其区别是一个“窃私”、一个“窃公”,犯盗窃罪的多为平民,而犯贪污罪的没点儿权力还不行。但立案标准却不能做到一视同仁,“窃私者”五百元,“窃公者”五千元……同样是“窃取”行为,官员和百姓构成犯罪并不平等。

  在《宪法》中,人民的权利就是国家的义务。违宪审查是防止政府侵犯人民宪法权利的方式。没有违宪审查,宪法的价值将被“合法”地消解,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被其他“违法的法律”所剥夺。如果公民要求宪法保护时,任何机关都保持沉默,此时的《宪法》不具有任何意义。

  违宪审查是纠正“违法法律”的良好开端,让我们善待它、呵护它、利用它:以达到法律的统一和权利的保障。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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