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保局关于2006年社保缴费基数确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09:00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冯兆君记者张璐)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市劳动保障局近日出台《关于2006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确定2006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980元和5050元,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将根据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进行相应调整,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养老保险制度是本市最早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底根据当年本市职工工资增长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目前本市已经形成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五种社会保险实现了统一缴费基数标准和统一征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