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胜煤矿7-7特大透水事故责任人受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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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10:41 大江网-江西日报 | |||||||||
本报讯2005年12月26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我省上栗县赤山镇高兰永胜煤矿“7.7”特大透水事故调查处理作出批复,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2005年7月7日15时40分,上栗县永胜煤矿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矿长钟光圣等5名股东和煤矿经营管理人员分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永胜煤矿法人(事故发生前未变更)、原矿长徐芳萍,没收其与所有原股东非法转让煤矿所得420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上栗县煤炭局(地矿局)副局长袁庆华开除公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给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赤山镇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易承根、副镇长郑细根、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刘垂葵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和留党察看处分;给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上栗县地矿局执法员、安全监察三股股长张兴科开除公职处分,并建议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给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赤山镇党委副书记李新萍留党察看处分;给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上栗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县煤炭局(地矿局)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记过处分。 此外,由萍乡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没收永胜煤矿违法所得15万元,并处以3倍的罚款,共计60万元;同时,依法吊销永胜煤矿、前进煤矿相关证照,由上栗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这两个煤矿依法实施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