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六条优惠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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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11:34 陕西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鸣琦)记者从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上获悉,2006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预计有184024人,比2005年增加34404人,增幅达22.99%。其中研究生14393人,比2005年增加3646人,增幅33.93%;本科生78458人,比2005年增加13487人,增幅20.76%;高职高专生91173人,比2005年增加17271人,增幅23.37%。面对当前就业的严峻形势,我省制定了六条措施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鼓励毕业生到基层乡镇就业。对到乡镇以下从医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见习期,提前转正定级,并实行浮动工资制度。本科以上毕业生向上浮动两档职务工资,专科毕业生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转为固定工资,并继续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对享受了浮动工资而调离的人员,未满8年的浮动工资予以取消,符合浮动两档工资并转为固定的,只保留一档。 二、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选拔任用、薪酬待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国有单位职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及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 三、鼓励、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 ,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四、继续选调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引导和鼓励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从2006年起,省上每年给艰 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500名周转编制,用于每年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县级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必须从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选用。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 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其工资由县财政负担,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对工作两 年后报考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鼓励毕业生到煤矿、地质等艰苦行业一线就业。对到西安市以外的煤矿、地质等事业单位一线就业的,可采取特殊考试方法招聘;对到煤矿、地质等企业就业的,由企业支付3-5万元安家费,允许列入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就业。2006年开始,省上每年将选派2000名高校毕业生到50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27个省扶贫 开发重点县和平原县山区农村中小学以及医疗单位从医从教(教育、卫生系统各为1000名)。凡自愿到农村乡镇医疗单位工作,并且与当地人 事、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工作服务年限6年以上的医学专业本科生,由县(市、区)政府一次性给予安家费3万元,其资金由省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解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毕业生优先;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和来自贫困县、山区县乡的毕业生优先;师范、医学类专业的毕业生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