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文物标志最高罚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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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0:53 新京报 | |||||||||
山西针对文物商店出台新规定,销售和拍卖文物应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新华社太原1月2日电(记者 晏国政)山西省对文物商店擅改文物标志的行为有了新规定。于1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明确规定,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山西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允许销售的文物所作的标志的文物商店,除了被责令改正外,还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规定,文物商店不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山西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允许销售的文物所作的标志。 办法同时规定,山西省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前,应当向这个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在6个月内将记录报山西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