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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朋友顺风车残了告朋友索赔偿赢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4:4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04年发生在邛崃市的一起车祸,给邛崃市民王强带来了一级伤残的巨大痛苦;而就是这起车祸,也同时让王强的两位好友感到“很受伤”。这起因借车和搭便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让三位往日的好友不得不对簿公堂。昨日,在受伤近两年后,王强终于得到了好友给付的各类赔偿金30多万元。

  车祸起搭车人成“一级伤残”

  2004年2月22日,刘洪林驾驶从好友王国斌处借来的三菱越野车,在路上偶遇好友王强。王强当时提出:“雨太大了,搭你便车走一程,反正顺路。”刘洪林爽快地答应了,于是无偿搭乘王强和另外4人在公路上行驶。由于下雨路滑和超速行驶,刘洪林在遇到一个紧急情况时处置失当,结果越野车失控冲出路外,与路边的一根电杆相撞,越野车头严重变形,车内的王强身受重伤。送到医院抢救后,王强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已丧失了劳动能力。

  上法庭各方激辩“好意同乘”

  车祸发生后,刘洪林和车主王国斌都先后垫付了几万元的医药费,但伤残后王强还需要进行一二十年的康复护理和残疾辅助用具的配备,在这样一笔巨额资金该由谁负责的争论下,昔日的好友最终走上了法庭。

  法庭上,三方形成了几大争论焦点。车主王国斌认为,自己将车借给刘洪林驾驶是出于友情,而刘洪林也持有驾驶证,完全符合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并且借给刘洪林的越野车也没有安全隐患,所以自己在此交通事故中既无故意或过失行为,也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最大的争论焦点则由刘洪林提出,他认为,自己并没有搭乘王强的义务,自己也并非经营行为,而是出于好意;王强主动提出搭便车,无偿且又默认了风险,在这次车祸中属于“好意同乘”的受害人。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分担赔偿?刘洪林认为,王国斌和王强本人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不能都由他一人承担。

  护友情无责车主自愿赔偿

  邛崃法院初审认定,刘洪林承担大部分赔偿,但车主王国斌对刘洪林负担的赔偿责任所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一审判决后,王国斌持有异议,这起损害赔偿官司又打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成都市中院审理了这起争议较大的纠纷案,并对赔偿责任依法作出了部分调整。中院终审认定,王强受伤是因为刘洪林的违章驾驶导致,根据邛崃市交警大队事故书,刘洪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国斌虽是肇事车的车主,但他将越野车借出时,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王国斌已在一定限度内尽到了出借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与他的出借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依法撤销一审要求王国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王强主动要求搭乘,就默认了风险,应属“好意同乘”情形下的受害人,因此,王强自己应承担10%的责任。

  官司历时近两年,三位好友的友情也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二审后,王国斌出于朋友的情义,主动提出自己愿出一部分钱,用于王强的治疗康复,法院同意了他的请求。

  法院最后宣判,刘洪林赔偿总额90%中的70%,赔偿20年的残疾赔偿金、康复护理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约20万元,王国斌支付90%中的30%,约95000元,其余由王强自己承担。(应当事人请求,文中均为化名)

  新闻链接

  曲乐恒车祸索赔案

  2000年4月26日,沈阳东陵区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几名球员在开车外出活动的途中发生严重车祸,开车的张玉宁受轻伤,坐车的曲乐恒腰椎骨折。2004年11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万余元。

  新闻延伸

  市民论事与人方便却不知有风险

  记者采访中发现,现实中几乎所有的有车族都不可避免地遇到“搭顺风车”的情况,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搭便车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他们很少会想到一旦有意外后的法律责任问题。

  市民吴先生开车已好几年,他认为:“碰到好朋友要搭便车,如果顺路,我肯定会爽快答应的。”市民陆女士听了王强索赔案的经过和结果后,显得很吃惊:“确实是一个尴尬哦,我倒从来没想过,法律上怎么规定的我就更不清楚了。”

  律师说法搭人司机负有高度义务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胡庆治律师说,开车人出于友情或做好事,让人搭顺车送一程,是常有的事。不过,从搭车人上车开始,开车人就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的高度的义务。根据法律无过错的原则,开车人从事驾驶属高速运动,就应当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尽管搭车人是无偿的,但开车人因过失、大意导致严重后果,也要负赔偿责任。但有一种情况,譬如搭便车途中开车人尽到了注意义务,但因第三人而发生两车相撞或其他后果,赔偿责任就应主要由第三人承担。

  让人搭顺风车,一旦发生意外,车主或具体开车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苛刻”的法律约束会不会影响到现实的“搭顺风车”?胡律师认为,我国的法律理念已逐步与国外接轨,这样的法律规定正是体现着对生命和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王强案这样的具体案例,不会挫伤现实中的积极性,反倒对那些让人搭车的有车族们是一种教育和提醒,那就是在无偿帮助他人的同时,自己就负有一种法律责任了。

  记者李逢春实习生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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