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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发布电磁辐射环境公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5:07 浙江日报

  刘道安张建新

  据新华社天津1月1日电(刘道安张建新)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届时,天津市将定期向社会发布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据了解,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讯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高压送变电设施、电
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等都会产生电磁辐射。根据《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产生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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